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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销售氯酸钾的企业和单位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 5.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6.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7.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提供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作业场所和储存设施安全生产状况。 2.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转移和处置等情况的台帐是否记录齐全。 五、整治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8年5月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排查阶段(5月) 明确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督促企业按照本次整治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经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加大路面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力度,消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行驶等违规行为,防范交通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第二阶段:实施和督查阶段(6月-9月) 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由相关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计划地进行整改。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反“三违”活动。围绕确保北京“奥运会”安全和汛期防范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等重点工作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重点企业、重要装置、重大危险源等进行安全督查检查。由市级相关监管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主要检查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和整治效果等,并抽查部分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项整治情况。 第三阶段:“回头看”和总结阶段(10-12月) 组织整治“回头看”活动,对隐患排查再检查、再督查,进一步巩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成果。要以防冻、防凝、防静电、防粉尘爆炸、防年底抢进度、抢产量为重点,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防止出现“三超”和“三违”抬头、事故“翘尾”现象。同时,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六、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重大问题,认真落实好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部门职责,切实加强本地区、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研究确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要按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 在按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要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工作的重点。要加大对超装超载车辆的治理力度,坚决打击和取缔“大吨小标”、“大罐小车”现象;严格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和人员的资质管理;严格审批剧毒危险化学品准购、准运,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时间、路线和速度的管控,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