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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协调行动,落实责任。专项整治坚持“统一部署,政府负责,部门实施”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各级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地方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发现本区域和本行业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科学方式和有效途径,完善联合监管机制,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不断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深入开展。 (四)严格安全生产条件,严查各类事故。要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条件管理。对已取得安全生产各类许可的企业,若发现管理滑坡、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违法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已经发生的事故,严肃追究有关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深刻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监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