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08]89号
【颁布时间】 2008-07-15
【实施时间】 2008-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强化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农居工程建设的场址勘选、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实行全程监督。推行工程质量目标责任追究、绩效考核制,建立完善质量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农居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新建、改建的农村民居(单层个人住宅除外)及其他建筑,必须由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个人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严禁无证设计和无设计图纸施工。对统一建设、改造的农村民居及其他建筑,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明确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抗震设防质量。对设计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实施,督促不按照图纸施工的建筑进行整改,指导其正确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动员、引导农民对自行建设、改造的房屋进行抗震设防或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使农村各类房屋建筑具有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没有进行抗震设防的民居,要引导、鼓励农民采取简单易行、安全可靠的抗震加固措施进行加固改造。
  
  (四)积极开展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开发。各级建设、地震等部门要制定科学可行的调查方案,在现有村镇建设农居资料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农村民居基础资料和抗震能力调查,摸清不同地震烈度区农村民居抗震能力现状和不同结构、不同类型房屋的基本情况,综合评价我市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建立健全农村民居基础数据库,为全面实施农居工程打好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建设、地震、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农村房屋防震抗震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结合我市各地风俗习惯和地域差别、抗震设防要求与综合评估造价,在尽可能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民居抗震技术标准;研究现有房屋抗震加固技术措施和抗震技术规程,编制成本低、简单易行和农民乐于接受的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工程类别和结构类型的农村房屋建筑施工图集,免费向建房农民提供。鼓励和支持农民在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五)加大农居工程技术培训力度。各级建设、地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抗震建造技能培训,为农居工程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要组织工程抗震、地震地质、建筑设计和施工专家成立专门的培训队伍,编写浅显易懂的民居抗震技术培训教材,有计划地到各县(市)、区巡回授课,积极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居工程建筑设计图集。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要结合我市实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努力把农居工程培训工作纳入农民培训实施计划。各级、各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与现场观摩、实地讲解与现场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分期分批对县乡村负责同志、防震减灾助理员、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以及建房农户进行培训。
  
  (六)实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示范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从现有享受政府政策性补贴(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水库移民、征地安置、灾区重建等)的村庄、有经济实力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地区以及已确定的文明生态村中,选择具有推广带动作用的部分村庄,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地震部门要做好示范区地震构造或场地地震安全咨询,建设部门要组织做好示范区规划设计、房屋建筑方案、示范村房屋抗震设计以及建筑施工管理工作,配合协助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示范村选址、勘选及规划工作,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七)构建工程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地震部门要依托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立健全农居工程技术服务体系,为乡村干部、农民建筑工匠和建房农户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咨询、技术指导、施工质量监督等服务。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农村技术和管理力量情况,依托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农村建筑技术骨干,建立村镇建设志愿者队伍,设立热线电话,定期对农民建房进行技术指导。各乡镇农居工程技术服务人员要会同当地防震减灾助理员及时对建房农户和工匠现场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强化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指挥协调,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实施农居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结合乡村建设规划制定农居工程总体规划,做好年度实施方案和农村建房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做到任务明确、分工负责,保证各项任务分解到基层,切实推动农居工程的开展。建设、地震、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科技、国土资源、水利、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教育、民政、国有资产监管、扶贫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农居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抓好示范工程,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免相关税费,严肃查处乘机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前提下,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建设地震安全民居。建设、地震、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农村地区民居抗震设防科研工作,抓好科技攻关和实用化推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工匠的上岗培训。发展改革、民政、农业和扶贫部门要切实把移民搬迁、扶贫和贫困乡镇(村)新建与地震安全民居结合起来,落实帮扶措施,加大支持力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