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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实习人员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经查证属实被撤销考核合格意见的,已经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违反有关实习管理或者指使、放任实习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律师协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省律师协会通报批评或者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经实习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三年申请的,应当重新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实习人员的有关档案资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省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档案由省律师协会建立;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以备核查。 第二十二条 律师协会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上级律师协会对下级律师协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必要时可以组织检查、考评。具体检查、考评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按《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