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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商政发[2007]46号
【颁布时间】 2007-12-11
【实施时间】 2007-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57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继续加大对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的政策支持。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79号文件和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的有关政策,对建设、经营县级以下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扶持 。电力经营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696号)的有关政策,对用于覆盖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和监测台(站)的用电给予优惠,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
  
  四、建立健全“村村通”工作长效机制
  
  (一)理顺体制,强化服务管理职能。按照中、省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县、乡镇广播电视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以县为中心,乡镇为基础,面向农户的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要积极推进县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县区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广播电视站实行垂直管理,使县区广电局和乡镇广播电视站全面履行本辖区内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职责,全面负责农村广播电视宣传、覆盖、“村村通”维修服务、卫星电视安装与接收、社会管理等项工作。
  
  (二)落实维护费用,确保“村村通”长期通。对1998年以后已建设的1436套行政村广播电视村村通设备和750套50户以上自然村广播电视村村通设备的维护费用由各县区政府予以解决。为了确保各乡镇广播电视站对中、省、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及时播出,各县区财政每年拨付各乡镇广播电视站电费不少于1000元,设备维修维护费不少于2000元。
  
  五、加强对“村村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做好“村村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纳入扶贫开发计划,纳入干部考核的内容,确保“村村通”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要以县为单位,尽快制定方案,落实资金,组织施工,扎实推进。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要求,对“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要按照法律程序加强审计监督,保证资金全部用于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和设备的维护管理。各级广电、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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