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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煤炭产品税收、规费征收管理,加快煤炭资源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03〕5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全省主要产煤区煤炭税费征管协税护税机制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协税护税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能源产业和我区支柱产业之一,为我区财政提供了大量税收,已成为我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煤炭行业产品税收和规费的征收管理,是煤炭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保障,也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和法定义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全省主要产煤区煤炭税费征管协税护税机制的意见》,建立起由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多方联动、齐抓共管、信息共享的煤炭行业税费征管协税护税机制,成立由政府(管委会)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地税、国税、工商、物价、公安、交通、煤炭管理、国土、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煤炭行业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信息沟通和联系协调,建立各部门间的协作管理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个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通报煤炭企业的生产、销售及涉税信息。 二、煤炭产品税收、规费的种类和标准 (一)税收种类和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对我区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征收的主要税种及标准如下: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煤炭产品销售额依率计征。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为17%。 2、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贵州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按2.5元/吨征收。 3、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增值税为征税基础,依率计征。 4、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依率计征。 5、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率计征。 6、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按增值税款的3%征收。 (二)规费种类和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对我区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征收的主要规费及标准如下: 1、排污费: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51号文件)的规定,按每吨原煤1.2元计提。 对于排污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经县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根据排污量削减程度,相应核定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于单井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上(含30万吨/年)的煤矿,另按国家环保局和省环保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煤矿企业所建洗煤厂或焦化厂的排污费标准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2、水土保持费:按照《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采矿、采石(山砂)、取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工程实际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征收;持续生产经营活动不断造成水土流失的,除按照工程实际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征收外,并按照矿产品销售总额(自备矿山的,根据实际采挖量,按照同类、同品位矿产品销售平均价格核定销售总额)的2‰征收”。 3、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和《贵州省矿产品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规定的标准计征。 计算方式为:应征补偿费额=应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补偿费费率为1%。 4、地方教育附加费:按增值税的1%征收。 5、速生丰产坑木林基地发展专项资金:根据《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的规定,对使用坑木的煤矿收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粉煤每吨2元,块煤每吨3元,焦煤每吨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