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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9]103号
【颁布时间】 2009-06-04
【实施时间】 2009-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5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所有建设施工均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5、所有建设施工工地(补栽、移苗作业除外)出入口必须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牌。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项目工期、环保措施、举报电话等内容。
  
  6、各类修缮、装饰施工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加强对堆场和露天仓库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全市所有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1、所有露天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泥土、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进行覆盖,并采取喷淋或者其它抑尘措施;
  
  2、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3、在堆场和露天仓库出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洗台及其配套冲洗保洁设施,车辆应当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堆场或仓库。
  
  (三)加强对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从事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特别是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原煤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不得撒漏。
  
  (四)加强城市保洁防尘工作
  
  城市主要道路及重点部位清扫保洁,应采用机械化洒水保洁,增加主要干道洒水频次,除雨天或者低温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洒1次。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要防止因清扫方式不当而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
  
  四、职能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所属各部门履行扬尘污染监管情况进行监督;负责与辖区内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并组织防尘业务培训;对因本辖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不力而造成区域扬尘污染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各类施工工地、堆场和露天仓库的防尘覆盖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负责每月对全市的道路扬尘污染状况和降尘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进行通报;负责年终对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考核。
  
  (三)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建筑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和全市市政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城管局负责对全市各类施工工地的围挡情况、出入口硬化情况、车辆带泥上路情况、拆除房屋采取湿法作业情况、施工弃料及建筑垃圾、渣土倾倒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渣土清运车辆的沿途抛撒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道路保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扬尘污染。
  
  (五)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所属房屋拆除、土地整理拆迁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园林局负责对全市园林绿化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渣土清运车辆沿途抛撒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监察局负责对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督查。
  
  五、监督管理与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银川市扬尘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一)各类施工工地易产生扬尘的土堆、砂堆、料堆、建筑垃圾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的;
  
  (二)各类堆场和露天仓库对煤炭、白灰、煤渣、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露天堆放的;
  
  (三)房屋拆除未采取湿法作业的;
  
  (四)各类建设施工区域未设置有1.8米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挡的;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未进行净化处理或没有配备专门的清洗设备和人员的,施工运输车辆车体和车轮带泥土驶出工地的;
  
  (六)渣土清运车辆沿途抛洒的;
  
  (七)在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八)在5级以上(含5级)风力时,继续进行土方施工的;
  
  (九)从正在建设或装饰的建筑物上向外抛洒、倾倒各类废弃物的;
  
  (十)工程废料、建筑垃圾没有在规定地点倾倒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控制扬尘污染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任务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实行领导负责制,把责任明确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做到扬尘污染控制任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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