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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注重协调,强化督查。控制扬尘污染体现着城市管理的综合水平,涉及部门较多,为便于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扬尘污染管理机构,加强与市环保局工作沟通联系。对各县(市)区难以解决的问题,市环保局要帮助协调解决。市环保局要牵头适时组织召开现场会,对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及落实情况决心督促评比。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要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督查,对行政不作为、以罚代管、未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一经查实,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在接到举报电话后,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事项应立即部署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事项,应在1小时内移交相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移交后4小时内进行查处。 (四)市级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主管的建设施工项目,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并对施工单位进行防尘业务培训。 (五)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和考评制度。市环保局要牵头组织市级各有关部门对全市各类施工工地的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年目标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