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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统筹方式 新农合基金实行属地管理,以区为单位统筹,单独核算,总量控制,超支不补,节余转存的办法。 第十五条 基金的分配 新农合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两部分。 (一) 统筹基金:除风险储备基金提取额度外,剩余资金归入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门诊(包括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等的补偿。 (二) 风险储备基金:从统筹基金中按年人均5 元提取,累计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 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第十放条 使用原则 基金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实行分级按固定比例补偿的原则。 第三章 新农合待遇 第十七条 基金补偿范围 新农合统筹基金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和定点门诊医疗费用。具体补偿范围按照《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种目录》、《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偿门诊治疗病种目录》、《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海南省新型农br / br / 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使用“乙类目录”药品与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同等比例即100%进入报销范围,不再自付费用。 《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规定》中属于新农合部分补偿费用的诊疗项目,新农合基金按50%比例给予报销。 参合农民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不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补偿标准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符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以医院分级为标准,按分级起付线和固定比例补偿。新农合费用补偿实行封顶限额控制。 (一) 分级起付线。住院医药费报销一级医院实行零起付,二级医院300 元,三级医院600 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跨级住院的,起付线累计计算,起付总额不超过600 元。对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残疾人及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实行零起付,免收住院押金。 (二) 分级费用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即一级医院实行分段补偿,300 元(含300 元)以下费用按60%补偿,以上部分按85%补偿,二级医院补偿70%,三级医院补偿55%。参合农民在省内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本市同等标准补偿;在省外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40%比例给予补偿。实行单病种医疗费总量控制,单病种医疗费基本标准另行制定。 (三) 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村卫生室就诊补偿符合规定范围内总医药费用的30%,镇卫生院就诊补偿符合规定范围内总医药费用的40%。 (四) 封顶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补偿限额为5 万元。 参合农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在门诊就诊及住院的,累计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封顶线,住院治疗过程跨年度的,以出院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必须在当年进行结算补偿,最迟不能超过次年的第一季度,逾期不办理的费用自付。 (五)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参合产妇,选择自然分娩的,在一级医院住院费用全免,最高补偿限额500 元。 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补偿500 元。选择剖腹产分娩方式的,按正常住院报销比例给予补偿。产妇在出院结算时直接给予减免。 (六) 因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用及其它依法应当由特定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的,住院统筹基金不予补偿;无法由特定责任人承担的,三个月后,经区合管办核实后,可由住院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标准补偿。 (七) 实行二次补偿制度。二次补偿是指利用新农合统筹基金节余,对已获得大病统筹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的再次补偿。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年统筹资金节余情况,制定具体的二次补偿方案,报本辖区合管委批准后,上报市合管办备案。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参合孕妇,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进行常规产前检查的,一级医院补偿150元,二级医院补偿250元,三级医院补偿300元。孕妇做完最后一次检查后,凭发票及《孕产妇保健手册》在提供产前检查的定点一级医院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将新生儿纳入补偿范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产妇分娩后,其婴儿如已错过缴费时限,在本保障年度内可享受参合人员的同等待遇,并与参合父母中一方的补偿费用合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