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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8]47号
【颁布时间】 2008-07-10
【实施时间】 2008-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6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二○○八年六月三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称特别扶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解释由省人口计生委另行制定。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扶助金标准。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08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三)经费来源。扶助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省财政主要根据各地(不含宁波)财力情况,具体确定省、县分担比例和金额;超过省定最低发放标准以上部分的扶助金由各地财政自行负担。宁波市与其所辖各县(市、区)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宁波市自行确定,报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备案。
  
  三、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省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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