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昭政发[2008]37号
【颁布时间】 2008-07-10
【实施时间】 2008-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6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顶岗实习支教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雄、彝良、盐津、永善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昭通市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顶岗实习支教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日

  
  
昭通市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顶岗实习支教实施方案

  
  为推动师范教育改革,加强师范生实践教学,强化师范教育专业学生的教育教学技能培训,培养优秀的中小学教师,充实中小学校教育力量,促进“普九”攻坚进程,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教师〔2007〕4号)精神,
  
  昭通市教育局、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共同研究,就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顶岗实习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的意义
  
  顶岗实习支教是指地方院校立足地方实际,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提高师范专业学生多种能力,提高农村教师业务素质,实现实习和支教相结合的一种方式。开展顶岗实习支教,有利于为农村中小学校提供师资,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资源不足问题,缓解昭通“普九”攻坚教师队伍数量严重不足的矛盾;有利于提高农村基地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教育教学状况,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高校教师熟悉农村基础教育,增强为农村基础教育服务的意识,提高高校教育教学水平;有利于强化师范生的教育实践环节,提高师范生的教育实践能力、协调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有利于探索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发展高等院校与中小学校的合作关系,形成高等院校与中小学校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机制。
  
  二、基本思路及实施步骤
  
  (一)基本思路。
  
  1.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领导任副组长的“昭通市师范生顶岗实习支教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和评估顶岗实习支教工作,规划并实施基地学校教师的培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和各教学系联合成立顶岗实习支教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实习生的选拔、培训等工作。
  
  2.顶岗实习支教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当地实际,在农村中小学校(乡镇中小学校)建立“顶岗实习支教基地”(简称基地学校)。当地教育局及基地学校成立相应的“顶岗实习支教工作组”,规划用人计划(每个校点原则上安排5人以上),规划建设实习基地,管理实习支教工作。
  
  3.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选派1000名实习学生,各基地学校按计划负责提供全职的教师岗位,并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和住宿、生活条件。
  
  4.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根据顶岗实习支教要求调整专业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师范专业学生的专业理论学习和校内教师教育技能培训工作,确保师范教育专业学生通过两年的校内理论学习和专业技能实训达到顶岗实习支教工作的要求。负责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指导学生的实习工作,并与各基地学校共同协商和处理顶岗实习支教工作中的问题。组建“顶岗实习支教工作检查巡视组”,适时到各基地学校对顶岗实习支教工作进行检查、巡视。
  
  5.相关县教育局、基地学校和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要通力合作,充分利用实习支教分队多学科优势和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智力资源,以顶岗实习支教基地为中心建立社区学习中心,开展农村社会调查和科技咨询服务。
  
  6.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根据当地和基地学校的要求,制定基地学校轮岗教师培训计划,对轮岗教师实施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网络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组织基地学校教师参加学历教育或系统的职后教育培训,实现农村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理念、知识、能力的不断更新。
  
  (二)实习内容。
  
  1.教学实习:包括备课、教学设计、听课、试教、评课、课后辅导、批改作业和考试等环节。
  
  2.班主任工作实习:要求实习学生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做好日常的班级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开展班团活动,主持班会,做学生思想转化工作,对学生进行个别教育等。
  
  3.教育调查和教育研究:实习生可以结合专业特点与实习学校需要、特点选题,也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选题进行教育调查和从事教育科研。鼓励学生跨专业合作撰写调查报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