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府发[2008]39号
【颁布时间】 2008-07-10
【实施时间】 2008-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6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

[接上页]

  三是加强舆论宣传。对中小学生进行职业理想教育,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宣传“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价值观念,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职业学校也要做好自我宣传。
  
  (二)多渠道增加投入,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根据《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加快我区职业教育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2006〕3号)精神,市、旗区两级财政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每年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教育奖励基金也要给予职业教育适当倾斜。
  
  二是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市、旗区财政要严格执行“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的规定,经费主要用于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改善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是保证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四是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支持职业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的捐资助学行为。对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职业教育的捐赠,可在企业所得税额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部扣除。
  
  五是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制度。市、旗区财政要认真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足额匹配资金,使一二年级的助学金资助面要达到100%。中等职业学校要采取半工半读、勤工俭学等多种形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提供方便。要把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
  
  (三)狠抓师资队伍建设,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开展以校长队伍和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采取多种方式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和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培养一批高水平的专业带头人。有计划地安排校长到著名管理院校进行继续教育,安排教师到对口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习和考察。建立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年必须有1个月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活动,鼓励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考取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要切实解决职业学校教师数量不足问题,按照教师编制足额配备教师。要通过采取优劳优酬、多劳多酬、岗位津贴等方式,提高专业教师的工资待遇,激发其主动性和积极性。采取临时聘用和年薪制相结合等方式,公开招聘骨干教师和校长,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人员到职业学校任教。加强职业教育教研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理论知识通、业务水平高、专业技能强的教研队伍。
  
  (四)调整专业结构设置,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
  
  职业学校要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科学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围绕煤炭、电力、化工、纺织、旅游、运输、物流、装备制造、中医、蒙医、护理、艺术等领域,建设一批特色示范专业,打造一批精品专业,尽快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层次。专业建设实行“一校一品”,每所学校都要根据自身特点确定1至2个主打专业,集中力量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市、旗区财政要对学校生源和毕业生就业状况好、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声誉较高的特色专业或精品专业给予政策或经费上的支持,对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和自治区级精品专业点,根据国家、自治区拨付的资金,按1:1的比例匹配资金,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发展趋势,对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及时给予指导评估和质量检查。
  
  (五)加快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切实提高学生职业技能水平
  
  按照职业学校专业特色分期分批建设实习实训基地,配置与企业生产水平相当的实习实训设备,着力解决实习工位短缺问题。在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充分体现政府的主体、主导地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入,多渠道筹集建设经费,实行政府、学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共建共管共用的机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