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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三亚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专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三)镇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四)经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整合到新农村建设项目中的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依据琼府〔2004〕55号文应当招标的,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为了加强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管理,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各职能部门工作进行分工。 (一)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规划、制定年度新农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并指导和监督镇(区)、村组织项目实施;负责根据全市新农村建设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调整;负责对各单位新农村建设项目调整的审批。 (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下达拨付及核算管理。 (三)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四)市级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按年度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并对资金监管。 (五)各镇(区)主要负责项目实施,按照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和资金安排计划,严格按照现行会计管理制度,及时将新农村建设资金纳入财务管理并做到专款专用;负责对上级补助资金、群众集资、投工投劳及项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及总结上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补助 1、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对农村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为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的住房改造或新建补助。 3、对节能、环保的沼气等能源替代建设补助。 4、对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补助。 5、对农村广播、电视、通讯、科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二)产业发展方面补助 1、发展兰花、槟榔、橡胶等优势农产品种植补助。 2、发展优势畜牧业养殖补助。 3、发展“一村一品”经济补助。 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市、镇财政部门分别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第八条 将市政府“每年‘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市级预算内外安排的专项资金、市级安排教育、卫生专项资金调整用于新农村建设的部分资金、中央省下达专项资金)纳入市级专户管理; 中央、省下达的财政支农及扶贫报账制资金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报账制管理; 第九条 市级专户资金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每年‘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新农村示范点,按照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作出项目拨付审批意见后将资金拨入镇级专户。河东、河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拨入市级专户管理; (二)属中央、省下达财政支农及扶贫报账制资金整合用于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按《报账制》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沼气池建设及配套养猪资金、民房改造资金使用、分配必须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要进行组织验收并经受益农户签名,镇、村两级组织盖章。资金拨付按财政支农报账制管理程序办理。 (三)新农村建设资金用于基建项目建设的,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支出管理。 各镇主村道和环村道建设全部交由各镇负责实施。工程项目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实行预(结)算评审制, 50万元以下的实行结算评审制,项目资金拨付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