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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2009]86号
【颁布时间】 2009-06-01
【实施时间】 2009-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69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惠州市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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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在惠企业组织职工在市内旅游,享受所有优惠政策;以TCL等重点大型企业为试点,在全市率先开展奖励旅游、福利旅游活动。
  
  (七)大力开展“万人游惠州”等活动,进一步推动我市旅游市场的发展。开展“惠州一日游”活动,由示范旅行社或城市游客中心统一协调,设立专门旅游巴士站,统一发车;利用妇女节、劳动节、国庆节、元旦等节假日,举办“万人游惠州”系列活动,活动期间市内部分景区门票对旅游团队实行减免;由旅游、共青团、邮政等有关部门合作印发“八景十名胜”纪念明信片或首日封,由共青团市委发动全市共青团员向外市亲朋好友邮寄。
  
  (八)加大对重点旅游休闲项目和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
  
  1.政府对旅游企业安排200万元贷款贴息或其它优惠信贷措施;
  
  2.森林公园根据市委、市政府《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06〕6号)的规定划出5%的林地进行综合开发;
  
  3.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通过招标的形式委托示范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扶持旅行社的发展,以市委办、市府办、纪检、财政等单位为试点,在全市率先试行公务活动委托代办。
  
  (九)加强对外宣传与合作,吸引更多的游客到惠州旅游。鼓励我市旅游企业与省内外知名企业合作。
  
  1.积极融入“珠三角城际旅游大联动”,推出我市的旅游精品线路,让周边游客以实惠的价格游览我市具有代表性的景点,实现拉动内需的目的;
  
  2.参加省旅游局统一协调的在中央电视台进行6个半月的形象宣传;组织旅游企业赴珠三角其他地区、港澳台地区、周边省份及东南亚地区宣传推介;
  
  3.做好“144小时便利签证”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利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施为契机,优化交通、安全和通关环境,推动我市与其它地市旅游服务便利化对接,实现珠三角旅游一体化。
  
  (十)积极探索推行“国民旅游休闲卡”,持卡人员凭卡参加旅游休闲活动可以获得相应的便利服务和价格优惠。
  
  (十一)制订奖励政策,设立旅游奖励基金,激励旅游企业。对积极参与组织地接游客的景区和旅行社按一定标准实行奖励:旅行社每年地接游客超过1万人次的奖励5万元,达到 2万人次以上的奖励10万元;景区(点)每年地接游客超过10万人次的奖励5万元,达到20万人次以上的奖励10万元;评上5A级的景区、白金五星级的酒店奖励200万元,评上5星级的旅行社奖励50万元。
  
  (十二)把开发乡村旅游、农家乐项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鼓励开发林业生态村、农民画村、花卉种植村、民族特色村、客家民居古围村、渔家乐、旅游商品村,对形成一定规模和旅游接待能力的给予5万元奖励;争取省旅游局人才培训经费支持,免费培训2万人次农村45岁以下从事旅游业的劳动力,力争使全市农村就地转移从事旅游业的劳动力人数达到8万人。
  
  (十三)将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城乡建设规划。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及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及实施办法,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督导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推进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实施。
  
  (二)各单位应对外公布休假安排信息,在弹性安排休假时间的同时,要合理统筹安排好工作与休假,确保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三)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大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力度,提高旅游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鼓励和扶持旅游企业开发适合居民旅游休闲的产品和线路。
  
  (四)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宣传工作,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共同推动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深入开展。
  
  (五)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变相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严禁变相向学生乱摊派,增加学生经济负担。同时,要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健康有序开展。
  
  (六)各县、区及各有关单位要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加强检查和管理力度,切实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监督和安全意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营造安全舒适的旅游休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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