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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08]33号
【颁布时间】 2008-07-08
【实施时间】 2008-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7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盟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能繁母猪保险由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0%,盟、旗级财政各补贴10%,其余10%保费由农户或者由农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
  
  奶牛保险由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安排补贴50%,其中:20%由自治区本级以专项资金的方式补贴,30%通过一般转移支付给各旗,由各旗财政予以补贴;其余20%保费由农户或者农户与养殖企业等共同承担。
  
  2、全盟2008年补贴险种农业保险补贴比例的落实:
  
  投保农户或种养企业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补贴险种农业保险保单上要写明中央、自治区、盟、旗财政部门及农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有关方面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五)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
  
  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
  
  (3)意外事故
  
  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六)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及业务区域划分
  
  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和2007年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情况,2008年阿拉善盟种植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自治区确定为人保财险阿盟分公司。养殖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与及业务区域完全放开,政府不特别确定哪家保险机构可以在全盟开展补贴险种养殖业保险业务,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全盟范围内自由开展业务。
  
  养殖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若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参与市场竞争,扰乱经营秩序,取消养殖业保险经办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年度保险业务的经营。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工作覆盖面广、操作难度大,各旗政府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尽快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认真总结2007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职责,抓紧研究制定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各旗领导小组要组织成立由种植业、畜牧业、气象、财政、保险等有关方面组成的查勘定损专家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本地查勘定损工作,并且要特别做好宣传、解释和仲裁工作。
  
  为切实做好2008年全盟农业保险工作,盟行署成立2008年全盟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龚家栋 副盟长
  
  副组长:刘晓东 盟行署副秘书长
  
  成员:白志毅 盟委宣传部副部长
  
  宝金岱 盟农牧业局局长
  
  张魁 盟行署金融办副主任
  
  许福善 盟财政局副局长
  
  潘玉琴 盟监察局副局长
  
  刘涌 盟水务局副局长
  
  李春筱 盟气象局副局长
  
  甄红梅 盟统计局副局长
  
  张国栋 人保财险阿盟分公司总经理
  
  李光德 中华财险阿盟支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农牧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盟农牧业局副局长张小兵兼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财政部门要落实好保费补贴资金,足额安排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保单签订后,要及时向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各级财政要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农牧业部门要发挥好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组织指导工作,要配合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防灾防损,基层农牧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险经营机构开展业务。气象和水务部门要向相关成员单位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和参保农作物灾害损失测定数据及相关证明,配合农牧业部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农牧业生产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统计部门要提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办业务所需的必要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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