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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财资[2007]47号
【颁布时间】 2007-12-07
【实施时间】 2007-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73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属高校科技产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属普通高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省省属高校科技产业改制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属高校科技产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反映。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广东省属高校科技产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省属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加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改革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属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实际,现就我省省属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高校科技产业改制方案制定与审核
  
  (一)各省属高校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委粤发〔2005〕15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改制方案。
  
  (二)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属高校科技产业改制工作规程>的通知》要求,改制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基本思路;改制的基本形式;改制后的基本框架;改制中有关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债务等重要事项安排;职工分流与安置;分步实施的具体安排等内容。
  
  (三)省属高校制定的科技产业改制方案应履行审批手续,报省教育厅会有关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事项,需报省财政厅审核。
  
  二、高校科技产业(企业)清产核资方案立项及结果确认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省属高校产业(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包括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属高校企业清产核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申请。
  
  省属高校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清产核资工作申请应当说明省属高校企业基本情况、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及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目标、范围、清产核资工作内容、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清产核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省财政厅对清产核资工作立项申请进行批复。
  
  (三)省属高校按照清产核资工作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本校改制企业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等各项工作。
  
  (四)省教育厅组织学校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五)省属高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应报送下列材料:
  
  1.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2.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3.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
  
  4.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5.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六)省财政厅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省属高校企业按照省财政厅及省教育厅清产核资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八)省属高校企业涉及企业改制或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九)省属高校企业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三、财务审计结果和评估结果备案
  
  (一)省属高校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改制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将审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省属高校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改制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其中,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应报省财政厅核准。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结果应报省财政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资产评估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基本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和《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对改制企业资产的评估必须一次性完成,不得将整体资产分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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