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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所出资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工作和所出资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活动。 第三条 聘请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践诺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五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分类。 第七条 中介机构进入市国资委备选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在厦门市境内注册或虽在外地注册但已在本市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二)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执业质量,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记录; (三)按国家职业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特定事项须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第八条 中介机构进入市国资委备选库应具备的专项条件: (一)从事企业审计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10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从事企业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8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评估师(其中从事土地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7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 (三)从事出具法律意见书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10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 第九条 拟申请进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中介机构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各种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各类专职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各类专职执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 (七)职业继续教育证明文件; (八)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提交以上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由市国资委核对。 第十条 对符合进入备选库条件的中介机构,市国资委根据该中介机构的资质状况、从业规模和业务承受能力,将其列入相应类型的备选库。 被列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有资格参加市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组织的中介机构聘请活动。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一)对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建立基础档案; (二)组织专家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评审和分析; (三)设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记录和服务质量评价档案; (四)根据执业质量记录和服务质量评价对备选库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服务质量及监管工作的需要,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备选库中介机构进入与退出机制。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市国资委申请进入备选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市国资委将其从备选库中除名: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所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三条 对被列入备选库或从备选库中除名的中介机构,市国资委将向社会公布名单,并书面通知该中介机构。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聘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