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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201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06〕402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进一步适应农村综合改革后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在总结州直县市部分乡镇开展以“乡财县管乡用”为核心内容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在州直范围内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重大意义 州直乡镇财政建立以来,对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全州财政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乡镇财政的管理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现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形势的需要。 为解决乡镇财政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缓解乡镇财政困难,2006年,各县市选择部分乡镇开展了以“乡财县管乡用”为核心内容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既调动了乡镇依法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规范和节约了乡镇支出,也堵塞了乡镇乱收费、乱开支和乱举债的漏洞,为彻底解决乡镇财政管理存在的问题积累了经验。 从2008年起,在州直范围内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是州政府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加强乡镇财政收支管理,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发展而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推行“乡财县管乡用”,通过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缓解乡镇财政困难,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维护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的支出,其审批权仍按乡镇原有规定程序办理。实行“乡财县管乡用”后,县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或平调乡镇财政的资金。 2.坚持乡镇的预算分配权不变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乡镇政府要在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3.坚持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原则。乡镇的债权、债务仍由乡镇所有和承担。 4.坚持在确保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和乡村组织正常运转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农业、教育、社会保障等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支出。 三、“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主要内容 “乡财县管乡用”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共编、帐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对乡镇财政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预算共编。县市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指导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乡镇政府根据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调整数额较大的,需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要将乡镇预算内外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二)帐户统设。实行账户统设,撤销乡镇各预算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市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财政帐户,并结合实际设置有关结算明细帐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