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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集中收付。乡镇收支实行“收入上缴、支出下拨”的管理方式。乡镇财政收入按有关规定分别上缴县市国库和财政专户;县乡财政要根据乡镇财政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所需资金,工资支出严格按统发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购统办。乡镇有采购需求时,由乡镇提出采购计划,经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交县市政府采购机构办理。 (五)票据统管。乡镇使用的财政票据统一由县市财政部门发放,实行“限量供给、定期核销、票款同行”的管理办法,做到以票管收、全额入库。严禁乡镇坐收坐支、转移和隐匿收入。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规范乡镇财政收入管理。乡镇财政不得截留和挪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认真组织财政收入,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实行综合预算,提高预算内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县市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乡镇财政的支持力度,保证乡村组织的正常运转,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二)规范乡镇财政支出管理。明确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健全各项开支标准,完善财务审批程序,从严控制一般支出,确保重点支出需要。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县市财政有权拒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级财务管理。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经费来源主要依靠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管理好这部分资金,保证其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开展乡镇“五项清理”。一是清理银行账户,不符合规定的账户要坚决撤销;二是清理票据,收费票据要统一管理,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一律作废并销毁;三是认真清理乡镇资产,登记造册,防止乡镇资产流失;四是清理债权债务,严格制止新债,积极化解旧债,加大清欠力度;五是认真清理乡镇财政供养人员,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严格控制乡镇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乡镇资金、用款、报账、债务管理以及账务核对等管理制度建设;县乡两级要建立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改革各阶段的检查,对借机私分集体财产、滥发钱物等现象进行责任追究。 (五)加强县乡财政自身建设。按照乡镇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抓好硬件设施建设,推进信息化进程;加强县乡财政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县乡财政管理水平。 五、改革的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1月)。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动员会议、座谈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宣传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和内容,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创造良好氛围。 (二)制定方案阶段(2008年2月至3月)。各县市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报送州人民政府和州财政局备案。 (三)清理清查阶段(2008年4月至5月)。全面清理银行账户、收费票据、资产、债权债务、财政供养人员,为全面实施改革做好准备。 (四)集中培训阶段(2008年6月)。对乡镇财政所、农经站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为改革顺利实施做好相关准备。 (五)全面实施阶段(2008年7月至10月)。从7月1日开始,在所有乡镇全面实施“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 (六)总结完善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各县市对改革以来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出巩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报送州人民政府和州财政局。 六、加强领导,确保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顺利推进 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由县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要切实加强领导,配备得力人员,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完善措施,严明纪律。2008年上半年各县市要全部完成宣传发动、方案制定、清理清查、集中培训工作,7月份开始全面实施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各县市要密切跟踪改革运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配套措施,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州财政局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县市改革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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