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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不断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按照《黄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由各级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健全监测预警、信息通报、播发部门及社会公众防御指南和社会救助等协调联动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的处置能力。各级政府应急指挥部门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预案演练,地质灾害多发区、水库和水电站所在地,重点旅游区等的应急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的应急演练,提高各单位的协调配合能力。 (二)进一步拓宽人工影响天气覆盖面。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州、县两级要成立人工影响大气领导小组。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继续深入做好抗灾减灾、缓解水资源短缺、改善生态环境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开展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改善农村牧区人工防雹作业点基础设施条件,积极发挥人工防雹的作用,减轻气象灾害给农牧业带来的损失。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人工防雹、雷电防护、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队伍建设,学校、医院、企业、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相关单位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各县要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研究制定志愿者参与气象应急救援的办法,积极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并加强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培训、组织和领导工作。 (四)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金融、保险主管部门要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中的作用。 五、加大气象灾害防范工作力度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气象部门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合作,联合开展灾害成因、灾害风险分析评估工作;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科学、快速地搜集、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查找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及其它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积极开展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三)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御的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灾害易发区和人员密集区建立必要的紧急避难场所和物资储备,改善城市排水设施,及时疏通河道,加固病险水库。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对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加装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依法开展防雷灾害的行政许可工作,保障公共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