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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国计价格[2000]23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理白族自治州辖区内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应征求旅游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和调整实行分级管理。对世界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游览参观点,其门票价格原则上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管理权限属于省级的,由州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和程序上报。州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平衡全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具体负责州内3A(含3A)以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和管理。各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2A(含2A)以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和管理,但核定的价格不得超过省、州级管理的同类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项目价格。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其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其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门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内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属非竞争性垄断经营的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属竞争性非垄断经营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对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制定或调整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和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决策透明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门票价格由企业依法自主制定,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管理规定,不反映真实成本,虚高定价、高返佣的游览参观点,同级或上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实行价格干预,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同时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区别游览参观点的等级,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一)对保护性开放的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大型博物馆、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游览参观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应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免费开放。 (三)对商业性投资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应以参观点成本为依据,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并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条 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因游览参观点服务水平的提升、内容的丰富、知名度的提高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价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至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含100元)至200元的(不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 第七条 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报州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大理旅游市场客观实际,对辖区内游览参观点2A(含2A)以上景区实行最高、最低限价,最低限价可在公布票价的基础上下浮50%。各游览参观点根据自身的特点,科学划分最高、最低限价时间段,按管理权限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部门备案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