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8]61号
【颁布时间】 2008-07-07
【实施时间】 2008-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8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文山州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严格执法,量化处罚标准。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州、县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省文化厅等1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和一次接纳3名以上8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要责令停业整顿,时间不得少于15天;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要坚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适用罚款处罚的,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幅度具体量化,但每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的罚款处罚不得低于省文化厅等1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2000元/人的标准。
  
  3.建立网吧违规行为的信息通报制度。各县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制定网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制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加大舆论宣传的力度。一方面,广泛宣传网吧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政府各部门采取的管理措施,宣传治理网吧的工作成效;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要求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实行曝光,震慑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4.落实安全规范,确保安全经营。日常监管中重点检查网吧是否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要求,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指出,限期整改。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网吧信息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出台专线接入和网吧治安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网吧的信息网络和治安防范能力。网吧经营者要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实际演练,工作人员应熟知相关预案、安全知识的应用。在网吧经营者中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5.加快网吧技术监管系统建设。要以县为单位,整合文化、公安部门网吧技术监管资源,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网吧管理措施,改进对网吧的监管方式,从以人防为主转为人防技防并重,提高管理效率。
  
  6.加强对网吧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建立网吧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岗位培训制度,对网吧经营者进行法规、业务培训,增强其守法经营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各县文化主管部门要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网吧经营者会议,交流网吧经营和管理经验,听取网吧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四)社会监督,群防群治
  
  1.继续聘请网吧社会监督员,建立监督员工作新机制。由州、县文化部门负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网吧周边的街道、乡镇、学校的工作人员为义务社会监督员,消除网吧监督的死角,确保每个网吧都有相对固定的监督员。一是制定网吧社会监督员工作规程,明确监督员的工作性质、职责和权力;二是建立监督员工作例会制度,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及建议;三是对监督员反映的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到件件抓落实,事事有反馈,把网吧社会监督工作做实。
  
  2.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加强“12318”举报电话受理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海报等各种媒介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制作网吧举报监督卡,将州、县举报电话印发给社会监督员、中小学生、家长、教师和媒体等。鼓励全社会对网吧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举报。
  
  (五)建设协会,行业自律
  
  1.推进网吧协会建设。在强化政府主导的前提下,争取今年内建立文山州互联网服务行业管理(网吧)协会,由州文化局主管,积极引导协会开展工作,对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予以指导和监督。
  
  2.积极开展“绿色网吧”筹建工作。力争在2008年内建成州内首家“绿色网吧”。
  
  (六)调整网吧布局,整合现有资源
  
  坚决执行“不再新批”要求,在充分调研、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各县经济、人口、消费结构和网吧经营状况的发展和变化对网吧布局进行调整。各县既要控制网吧的数量也要严格控制现有网吧的计算机台数。积极鼓励现有网吧之间通过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控股等方式合作,整合现有网吧资源。变更法人和经营地址的网吧,必须报经州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七)建立网吧退出机制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步取缔违法违规经营的网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网吧,坚决予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照。
  
  1.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或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