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保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保政发[2008]90号
【颁布时间】 2008-07-05
【实施时间】 2008-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84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接上页]

  四、实施步骤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清理阶段于2008年11月15日前完成,主要工作程序为:
  
  市级各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填写《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提出本部门拟保留、取消、调整的清理意见及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压缩审批时限的具体意见,并于2008年11月15日前将清理工作报告连同《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审批项目设定依据的文本报送市法制局审核。对审批项目未精简约1/5,审批时限未压缩1/3以上的工作报告,原则上不允许报送。前三轮清理中已经取消的项目不再报送。
  
  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本通知的要求,负责本县、区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二)审批公布阶段于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主要工作程序为:
  
  市法制局全面审核市级各部门报送的清理工作报告、《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后,根据清理结果形成市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草案。经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在主要新闻媒体上统一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清理后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由市法制局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区的审批公布工作。
  
  五、组织保障和工作纪律
  
  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确定、工作经费落实的工作局面。务必按照本通知关于审批项目精简1/5左右、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压缩1/3以上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和上报工作。
  
  在本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不准瞒报、漏报、迟报、错报;不准因部门利益而不取消和调整应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不准因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相互扯皮而不调整应调整的审批项目;不准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行为。对于擅自设定审批项目或继续审批、变相审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的,超越职权审批或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各县、区须于2008年底完成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整体工作,并将工作结果报送市法制局备案。
  
  附件:1.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2.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
  
  
二OO八年七月五日

  
  附件1
  
  
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填表时间:2008年 月 日
  
  实施机关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序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
  
  10
  
  10
  
  11
  
  11
  
  12
  
  12
  
  13
  
  13
  
  14
  
  14
  
  15
  
  15
  
  16
  
  16
  
  17
  
  17
  
  18
  
  18
  
  19
  
  19
  
  20
  
  20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填 表说 明
  
  1.各填表单位按此格式和要求的栏目另行打印填表,不使用手工填表。
  
  2.“负责人签字”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3.“填表部门盖章”处,加盖政府部门的印章。
  
  4.“实施机关”栏,先填政府部门的名称,再填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及其他组织名称。
  
  5.“×××项目名称”栏,按照设定依据的规定,填规范的项目名称。
  
  附件2
  
  
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

  
  填表时间:2008年 月 日
  
  项目
  
  名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施
  
  机关
  
  设定
  
  依据
  
  名称、文号
  
  条 文
  
  清理
  
  意见
  
  保留
  
  取消
  
  一次性取消
  
  交由行业管理
  
  改为备案管理
  
  改为事后监管
  
  调整
  
  下放管理层级
  
  调整实施机关
  
  合并同类事项
  
  设定的审批时限
  
  拟确定的审批时限
  
  理由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填 表说 明
  
  1.各填表单位按此格式和要求的栏目另行打印填表,不使用手工填表。
  
  2.“负责人签字”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3.“填表部门盖章”处,加盖政府部门的印章。
  
  4.“项目名称”栏,严格按照设定依据的规定,填规范的项目名称。
  
  5.“实施机关”栏,填设定依据中明确的实施机关,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审批项目,实施机关应填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其他组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