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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保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保政发[2008]90号
【颁布时间】 2008-07-05
【实施时间】 2008-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84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接上页]

  6.“设定依据”栏,填设定该项行政审批项目所依据的一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的全称和文号,并引用设定审批项目的具体条文。
  
  7.“清理意见”栏,审批项目拟保留的,在“保留”栏填“是”。审批项目拟取消的,在“取消”栏按照四种分类,选填一栏。“一次性取消”是指该审批项目取消后,交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行政机关不再进行管理;“交由行业管理”是指该审批项目取消后,虽不再由行政机关实施管理,但改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是指该审批项目取消后,改为向行政机关进行备案登记。“改为事后监管”是指该审批项目取消后,行政机关的监管采取不定期监督检查、年检等方式。行政审批项目拟调整的,在“调整”栏按照三种分类,选填一栏。“下放管理层级”是指设定依据中明确下级部门有权实施的审批项目,填下放到哪个层级;“调整实施机关”,填审批项目的原实施机关和新实施机关;“合并同类事项”应当写明与哪些审批项目合并为哪一项。
  
  8.“设定的审批时限”栏,填保留或调整的审批项目原设定依据中设定的审批时限;“拟确定的审批时限”栏,填对设定的审批时限压缩1/3以上后的时限。
  
  9.“理由”栏,填清理意见和压缩审批时限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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