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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Ⅱ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结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需省级地震部门作出的今后一段时间内在本地区再次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可能性不大的震后趋势会商意见;二是现场震灾损失评估工作基本结束;三是社会秩序基本稳定;四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3.Ш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结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需省级地震部门作出的今后一段时期内在本地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可能性不大的震后趋势会商意见;三是当地社会秩序基本稳定;三是需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当地政府组织安排总结,尽快恢复震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合理安排、严格管理救灾资金、物资,提出恢复重建计划,并启动实施。 (四)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应急、民政、财政等部门调配救灾物资、资金,安排好灾民的基本生活。 (五)市发改委、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防震办等职能部门协调搞好灾区重建规划,加强房屋和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 (六)各类救灾物资、资金,由民政部门集中接受、管理,并登记造册,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制定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计划,财政、审计部门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适时向社会公布。 (七)保险机构应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帮助震区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 五、地震应急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地震应急宣传坚持“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通力合作。 (二)经常举办地震应急培训,对有关部门、单位和志愿者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地震应急能力和水平。 (三)定期开展地震应急预案演习,全面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在震前应急准备、保障和应急情况。 六、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一)人员 1.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届时外出不在时,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接替。 2.驻达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二)资金 1.市政府财政年度预算支出中,应列出一定数量的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财政总预备费。 2.省人民政府下拨的抢险救灾款。 3.国家下拨的抢险救灾款。 4.非灾区紧急援助、社会捐赠。 5.各主管部门抢险救灾款。 6.保险公司理赔。 (三)物资 1.各医疗单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药械、床位,加强救护车的维护保养,保证随时调用。 2.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粮食局、市供销社等部门,要准备适当的干粮、食品、罐头、矿泉水等食物;准备适当数量的电筒、电池、蜡烛、炊具、棉毡、御寒物品等生活急用品;准备各种防雨材料,包括薄膜、油毡、帐篷、铁钉、铅丝等。明确储备地点、数量,生活必需物资、安置灾民物资、抢险物资,应急物资要分类储备。 3.电信部门要准备好应急通讯车、备用电台和电源应急设备,确保恢复灾区有线通讯的车辆和物资准备。 4.交通部门要准备一定数量的车辆。 5.建设、交通、水利、民政、电力等部门应就近储备一定数量的必备材料及特殊救灾、救援设备的储备。 6.地震应急宣传、培训、演习工作由市防震办、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市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落实。 在地震应急期(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阻拦。 调用物资、设备或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对于不能归还或有损坏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七、附则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