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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日政办发[2007]105号
【颁布时间】 2007-11-29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9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日照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日照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日照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日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日照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日照市委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日发〔2007〕18 号),更好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特别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要求,结合《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进行救助的意见》(日政办发〔2003〕66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指子女伤残死亡或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家庭,这些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建立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有利于缓解子女伤残死亡或父母双亡独生子女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得到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子女伤残死亡或父母双亡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子女伤残死亡或父母双亡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落实计划生育基本政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制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扶助对象。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以及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
  
  被扶助的夫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日照市境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被扶助的独生子女年龄应不满16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被扶助的夫妻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被扶助的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二级(含二级)以上残疾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3、独生子女三级残疾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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