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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强化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女儿户和女孩健康成长的经济社会政策,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提供政策和制度支持,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依法查处、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违法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8、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流入地经常性工作范围。相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各种证照(许可)、租房、用工、子女入托入学等手续时,应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完善登记验证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生育联系制度和技术服务制度。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进一步落实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解决好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9、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城乡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由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把养老、医疗等保险覆盖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广大劳动者。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投入力度,发展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敬、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良好社会氛围,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料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加强舆论监督,对拒绝赡养或虐待父母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保障力度 10、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继续抓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免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落实,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等制度。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优先优惠政策,把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建立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结合起来;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等制度结合起来;与落实就业培训、扶贫开发等政策结合起来,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11、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密切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合作,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要求,完善服务网络、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进一步形成以县(区)站为龙头、镇中心站为骨干、镇服务站(所)为依托、村(居)服务室为基础的计生服务机构网络。加大“世代服务”品牌建设与推广,“十一五”期间,按照“世代服务”品牌的标准,完成县(区)计划生育指导站的改造,把镇(街)中心站建成融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药具发放、政策咨询等于一体的管理服务机构。办好南京“世代服务”网站。 12、完善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体系。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是保稳定、促发展的基础性投入。各级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10年,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支出达到人均30元。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多渠道的筹资体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13、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统计制度,逐步建立全面及时反映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及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指标体系。统计、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可公开人口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人口预警预报制度。发挥现有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和计生业务管理信息数据库作用,以社区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平台为基础,搭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建成功能完善、安全可靠、标准统一的县(区)、镇(街)、村(居)三级计算机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