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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昭政发[2008]34号
【颁布时间】 2008-07-02
【实施时间】 2008-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99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我市发展软环境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云政发〔2008〕108号)和当前开展的“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的要求,以及深入贯彻“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以下简称“四项制度”)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起点,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审批项目过多、审批程序太繁、审批效率较低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必须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压缩行政审批时限,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消除体制性障碍,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当前开展的“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公共需求为导向,按照“流程最短、质量最优、效率最高”的原则,压缩行政审批时限。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行政机关提高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能力,对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方式、审批条件进行整合、优化、重组和改造,实现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职能的科学划分和行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机关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的有机联系和互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转变,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向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程序规范、公正透明转变,促进依法行政。
  
  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要精简1/3左右,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要在设定时限内压缩1/3以上、力争压缩到1/2左右。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精减行政审批项目。
  
  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精减行政审批项目按以下原则进行:
  
  1、对与国务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相对应的市级部门审批项目,相应予以取消和调整。
  
  2、凡属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为依据设立的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
  
  3、法律、法规未规定市级部门具有初审权,属于省属委办厅局要求市级部门进行初审的项目,予以取消。
  
  4、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5、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其中,可以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应当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
  
  6、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7、对一个审批项目由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当按照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可以精简的环节予以取消。
  
  8、对可以由县级机关实施的审批项目,市级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9、对同一部门管理内容相近、相似的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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