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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7月1日 河北省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 我省被确定为全国省级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93号)和《关于批准第二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的通知》(环发〔2007〕1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为指导,按照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为目标,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建设活动为重点,围绕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农村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坚持“立足监督、联合执法、各负其责”的原则,扎实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深入探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着力查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及违法案件,使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质量得到逐步改善。 二、工作目标 加快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监察法制建设,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政策体系,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监察执法机制。 建立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专业队伍,探索生态环境监察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完善生态环境监察的工作制度和执法程序,提高环境执法装备水平,增强生态环境执法能力。 加大生态环境现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集中解决生态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人为因素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趋势。建成一批示范区域和示范工程,促进重点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好转,为建设生态省打下良好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试点工作时间和范围。 自现在起至2009年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 张家口市和遵化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昌黎县4个第一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要按照充实试点内容的要求,完善补充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全方位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在机制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生态环境监察示范单位创建等方面有新的举措。其他设区市和平山县等24个县(市、区,名单附后)作为生态环境监察重点试点地区,要以资源开发建设、生态功能保护区、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和农村生态环境为重点,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其他县(市、区)作为生态环境监察一般试点地区,要将矿山、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作为重点,纳入环境监察日常工作范围。 (二)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08年7月底前)。各试点地区成立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并由当地政府颁布实施。各设区市试点方案报送国家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局备案,各试点县(市、区)的试点方案报省环保局备案。各试点地区要对本地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为全面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实施阶段(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全面开展以资源开发和建设(包括草原、湿地、矿山、土地资源等)、生态功能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海岸地区、生态示范区等)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各类特别保护区以及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交通建设、生态建设等)、农村生态环境(小城镇建设、畜禽养殖、秸秆禁烧、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为重点的全省区域性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要组织联合执法监察,每季度对试点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采取会议、考察、研讨等方式进行工作交流,提高生态环境监察水平和能力。建立生态环境监察专职队伍,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推动地方生态环境管理与监察法规制定工作。 3验收阶段(2009年8月至12月)。2009年8月底前各试点地区进行自查和验收。9月至12月,国家、省将对市、县试点地区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并对成绩突出单位进行表彰。 (三)主要工作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