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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8]78号
【颁布时间】 2008-07-01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2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2008年乡镇卫生畜牧兽医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体检、政审、公示,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笔试、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照计分规则计算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职位1∶1的比例,由县市卫生、畜牧兽医部门会同人事、监察部门组织体检、政审和考核。因体检、政审和考核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在各职位上依次递补。因无人报考或招聘数量不足造成的职位空缺,先在各县市内相同职位(同语种、同专业)上调剂递补,在本县市调剂不了的,在州直范围内相同职位上调剂。体检、政审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人员并上报州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拟聘人员审定后,由州、县(市)人事等有关部门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各县(市)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署名举报反映的问题由人事、监察等部门核实上报。
  
  (六)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符合聘用条件的,经县(市)人事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各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同时报送州人事部门进行合同鉴证,由州人事局上报人事厅审批后下达增资计划,县(市)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办理入编、工资、保险等手续。
  
  新增人员全部实行合同聘用制。合同期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并签订续聘合同。新增人员实行6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或发现有违规、违纪及弄虚作假行为的,解除聘用合同。解聘后,不再具有正式工作人员身份,也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新招聘的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同时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上岗前的培训。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予以解聘。
  
  五、招聘工作机构
  
  因招聘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为规范招聘行为,招聘工作由人事部门牵头,卫生、畜牧兽医、编制、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相互配合。同时,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自治州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侯兴会 州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州人事局党组书记
  
  副组长:
  
  李秀英 州卫生局党组书记
  
  侯建新 州畜牧兽医局党组书记
  
  吾仑太 州人事局局长
  
  成员:
  
  博拉提 州卫生局局长
  
  塔勒哈提州畜牧兽医局局长
  
  托力坤 州编办副主任
  
  木尼尔 州人事局副局长
  
  张歌平 州人事局副局长
  
  宋德华 州财政局副局长
  
  郭援军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艾尼瓦尔州监察局副局长
  
  纪丰杰 州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处长
  
  王晓东 州政府办公厅秘书四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人事局,工作人员从人事、卫生、畜牧兽医、编制、监察等部门抽调。办公室负责招聘具体工作。
  
  各有关县市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招聘工作。
  
  六、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州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具体要求以简章和相关规定为准。
  
  业务电话:0999--8022243(州人事局)
  
  0999--8020501(州卫生局)
  
  0999--8098682(州畜牧兽医局)
  
  监督电话:0999--8125095(州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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