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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8-07-01
【实施时间】 2008-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2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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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市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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