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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08]61号
【颁布时间】 2008-06-30
【实施时间】 2008-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3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7、加大民营企业政策落实工作力度,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国减负2005]2号文)和《山西省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办法》和《晋城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非公有经济的实施意见》(晋市发[2004]17号文件)、《晋城市“十一五”民营经济发展规划》(晋政办发[2007]14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有关政策的落实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8、畅通维权举报渠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机制,建立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受理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和举报(民营企业维权举报电话:市监察局:2062622,市民营经济管理局:6996265、6996234,市纠风办:2022215 2022245)。具体做好:接受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工作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民营企业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受理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组织与民营企业投诉有关的政策调研,经济交流活动,研究分析民营企业投诉中涉及的政策性、法规性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民营企业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和监督,依法规范民营企业的发展行为;办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要着力抓一批维护合法权益示范企业,并进行挂牌保护。
  
  9、强化企业负担监督,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或机构,要通过市中小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址,及时了解企业反映,群众心声,努力解决企业和社会反映的热点、难点和损害企业利益的突出问题,消除不满情绪,化解社会矛盾,营造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宽松环境。同时,各级政府和监察部门对加重企业负担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重大案件,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领导,完善组织机构
  
  10、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努力在“五个转变”上下功夫。一是工作方式由治标向治本转变,从侧重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变;二是工作范围由主要面向国有企业向非公有制企业转变;三是工作重点由专项治理,向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方面转变;四是工作方法由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向制度化、法制化和科学化方向转变;五是工作目标由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向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转变。凡被列入“维护合法权益示范企业”的企业,各有关部门均不得自行进入企业实施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活动,不能向企业强行下达摊派任务和指标,也不能对企业正常经营生产指手画脚,更不能设卡对企业进行刁难和罚款,阻扰企业正常运行的自主权。企业确有违规现象,要本着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原则,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视情况协商解决,酌情处理。
  
  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在市场机制不断完善、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为企业发展创造环境的重点和难点,积极探索创优发展环境的新途径,逐步建立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创优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
  
  11、完善组织机构,定期分析研究。为加强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组织协调,优化发展环境,市、县(市、区)要成立创优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领导组,建立创优环境治乱减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召开一次,由发改委、经委、财政、公安、国土、环保、民营、监察、税务、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参加,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情况。通过分析研究,共同为企业发展想办法、出主意、解难题、办实事,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1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持行政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同时要强化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治乱减负工作有人抓,企业的问题有人管,把创优发展环境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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