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环发[2008]55号
【颁布时间】 2008-06-30
【实施时间】 2008-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3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等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的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各地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为落实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要求,对洞庭湖、湘江流域等重点流域相关地区开展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重点湖泊流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排放含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要及时报请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严格执行《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重点整治化工、冶金、轻工、畜禽养殖业和城市生活废水污染,重点区域是株洲市清水塘、衡阳市水松地区(水口山和松江镇)、湘潭市竹埠港工业区和郴州市有色金属采选区,通过取缔关停一批违法企业、淘汰退出一批落后企业、停产治理一批污染严重企业、限期治理一批重点污染源、搬迁一批布局不合理企业等措施,实现湘江流域水污染整治目标。
  
  5、集中开展苎麻纺织行业污染整治。生产能力在5000吨精干麻/年以下、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苎麻纺织企业一律停产整治。生产能力在5000吨精干麻/年(含5000吨/年)以上,经环保部门确认正在进行生物脱胶替代化学脱胶工艺改造的苎麻纺织企业实行限期整治。责令停产整治和限期整治的苎麻纺织企业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任务,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业或关闭。洞庭湖区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采用化学脱胶的苎麻纺织企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