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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环发[2008]55号
【颁布时间】 2008-06-30
【实施时间】 2008-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3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等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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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继续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建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2、加强监督指导,加强考核检查。
  
  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重点湖泊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政府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3、加强挂牌督办,加强案件管理。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地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省政府九部门将挂牌督办一批跨区域、流域的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同时,各地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4、加强综合整治,加强责任追究。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同时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公众监督。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工作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6月底-7月)
  
  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在7月1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2、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l0月)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8月25日、9月25日、10月25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省政府九部门将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总结阶段(11月)
  
  各市州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2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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