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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叶城县人民政府: 2008年5月5日-7日,地区组成以地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地区民政局、国土执法支队、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组成的叶城、莎车探矿权纠纷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联合调查组),对叶城县煤矿外围普查探矿权与莎车县阿其克塔石膏矿探矿权纠纷一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形成了《关于对叶城县煤矿外围普查探矿权与莎车县阿其克塔石膏矿探矿权纠纷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附后),并征求了相关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现将《调查报告》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有关各方的思想教育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对叶城县煤矿外围普查探矿权与莎车县阿其克塔石膏矿探矿权纠纷的调查报告 (喀地国土资发〔2008〕244号) 行署: 2008年5月5-7日,根据行署的安排,由地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地区国土资源执法支队、地区民政局、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叶城县煤矿外围普查探矿权与莎车县阿其克塔石膏矿探矿权纠纷引发聚众斗殴事件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根据叶城县鑫鑫煤矿反映,叶城县鑫鑫煤矿申请叶城县煤矿外围普查探矿权,于2007年2月12日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发的探矿证,证号6500000613732,该探矿权人于3月20日按照煤矿地质勘查设计审查的通知要求,委托新疆华维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煤矿探矿勘查工作,地勘队伍准备进工地时,遭到了莎车县霍什拉甫乡依克木吐地等人的阻拦,双方协调不成,引发斗殴。喀什地区国土资源局及时将情况向行署书面汇报,行署于4月28日批复,责成国土资源局牵头,与民政局、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执法支队组成联合组进行调查,5月4日地区国土资源局召集相关部门领导召开了会议,明确调查的目的: 1、叶城县探矿权所在的行政区域归属问题; 2、探矿权矿区范围有无重叠等矿业纠纷; 3、有关部门反映矿区范围有非法采矿问题,是否进行处理; 4、莎车县私营业主非法打伤叶城县煤矿工作人员的有无处理结果。 2008年5月5日由地区国土资源局县级调研员买买提卡德尔同志带队,地区国土资源执法支队书记沈波、科长李艳、地区民政局区划地名科科长阿吉、地区国土资源局储量与地质环境科科长李月新、地区经贸委煤炭管理科主任科员买买提玉素甫、地区安监局矿山管理科于亮、地区公安局治安科阿布都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前往叶城县、莎车县,采取现场调查核实,向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历史资料,争取两县领导和相关部门对争议的处理意见等方式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联合调查组于2008年5月13日下午召开第二次会议,对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形成初步意见,2008年5月14日将意见发往莎车县、叶城县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关于行政界线问题,调查组于5月6日现场踏勘,将两个探矿权和叶城县煤矿采矿权坐标落在地形图上,两个探矿权和叶城县煤矿采矿权行政区均在莎车县境内,调查组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原则,建议叶城县鑫鑫煤矿维持原管理渠道不变,仍由叶城县公安、安监、经贸、工商、税务、国土、环保、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管理;关于叶城县鑫鑫煤矿探矿权管理问题,根据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我们认为该探矿权应接受莎车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建议责成叶城县鑫鑫煤矿探矿权在莎车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2、叶城县煤矿2006年底申请叶城县煤矿矿区外围普查探矿权,2007年2月12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了叶城县煤矿矿区外围普查探矿权,勘查证号为6500000613732。2007年10月木沙吐尔地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了包括叶城县煤矿外围普查探矿权在内的更大范围探矿权,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有重叠,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将其所报资料退回,申请人在扣除了重叠部分后,重新上报,2008年1月28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给莎车县达木斯木沙吐尔地石膏矿办理了莎车县阿其克塔尔石膏矿普查探矿权,证号为T65120080103001222。经这次矿权纠纷调查了解到木沙吐尔地与吐尔迪.肉孜尼牙孜、吾加阿布都拉吐尔迪是合伙人。叶城县鑫鑫煤矿申请的叶城县煤矿外围普查探矿权与莎车县达木斯乡吐尔地石膏矿申请的莎车县阿其克塔尔石膏矿普查探矿权均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了探矿证,属合法探矿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建议莎车县人民政府责成莎车县国土资源局、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对以上两个矿权分别做好勘查区范围的勘界工作。另外,莎车县阿其克塔尔石膏矿与叶城县鑫鑫煤矿探矿权矿区道路共同使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87条规定处理或双方请求莎车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