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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8]28号
【颁布时间】 2008-06-28
【实施时间】 2008-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完善配套政策。
  
  建立长效的维修管理机制,设立学校校舍维修管理专项资金,每年按时足额下拨到学校。修订完善我省各类学校建设标准,提高校舍抗震设防标准。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针对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制定并实施特殊的土地政策。建立督查考评机制,将各类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予以重点督查、考核。建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建立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和重点项目在网络、报刊等媒体的公布制度,加强舆论宣传,增强透明度,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附件:1.陕西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用地有关政策的意见
  
  2.陕西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校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准入制度
  
  3.陕西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陕西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
  
  用地有关政策的意见
  
  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地震灾后中小学(以下简称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用地工作,急受灾中小学之急,想受灾中小学之想,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支持政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二、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用地的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未利用地、调剂使用存量土地,尽量避开占用基本农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做到省地。对灾后因地质条件、自然环境、布局调整等原因,确需重新选址恢复建设的中小学,由县级教育部门牵头,同级计划、国土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配合,按照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合理选址、适度超前的原则提出重建选址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经审定的受灾中小学校舍恢复重建用地可先行建设,后补办用地有关手续。
  
  三、农村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需占用耕地的,按集体建设用地对待,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缴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学校所在村负责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任务。规划布局和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由学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划基本农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制镇以上地区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需征用土地的,补办用地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汇总辖区内的同类情况,逐级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涉及补充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在本乡(镇)区域内补充,免缴耕地开垦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内补划,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予以免缴。
  
  五、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阻碍和干扰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工作。受灾中小学重建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防止借受灾中小学重建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凡发现有借用名义违法进行建设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严肃查处并依法收回土地。
  
  附件2:
  
  
陕西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校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准入制度

  
  一、校舍勘察设计单位准入制度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房屋建筑勘察设计业务的独立法人;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和各种年审文件齐全、合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为甲级或乙级。
  
  (三)技术负责人有8年以上勘察设计经历,且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工程地质、资源与环境、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勘察、规划、设计人员,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2人。
  
  (四)近5年内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记录,项目委托方对其勘察设计质量和信誉反映良好,近5年来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奖不少于1项。
  
  二、校舍施工图审查单位准入制度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建筑施工图业务审查的独立法人;审查单位营业执照和各种年审文件齐全、合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施工图审查单位资质为一类或二类。
  
  (三)对施工图的分析、评价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技术负责人有8年以上本职工作经历,且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队伍,至少各有一名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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