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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198号
【颁布时间】 2008-06-27
【实施时间】 2008-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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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做好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监管工作,督促各单位正常运行除尘、脱硫设施,对各单位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不定期监测,依法处罚烟尘、二氧化硫、烟气黑度超标排放的单位,保证达标排放,预计减排二氧化硫800吨。
  
  (二)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减排化学需氧量2000吨)。
  
  1.工程减排(共计减排化学需氧量1500吨)。2008年建成米泉污水处理厂,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1270吨(按3个月减排量计)。对中石油乌石化分公司炼油污水处理系统及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公司焦化废水生化处理站进行完善改造,预计可减排化学需氧量230吨。
  
  2.结构调整减排。结合青格达湖治理工程对水磨河流域内的部分企业实施关停、搬迁和治理,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300吨。
  
  3.监督管理减排(共计减排化学需氧量200吨)。对200家重点企业建立动态档案,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每半年至少1次。加强对重点减排企业减排工程的环境监察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
  
  四、可达性分析
  
  (一)政策保障。一是协调落实1.5分/度的脱硫电价,对电厂脱硫建设加大资金支持,帮助电厂及早完成脱硫设施建设;二是加强与自治区、军区、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单位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沟通协调,对乌昌地区环境治理进行统筹部署,出台利于环境管理的相关政策,实现统一管理;三是进一步明确煤电、煤化工项目建设的环境技术政策,从项目选址开始就避免产生环境问题;四是制定和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及污染物减排落实等环境法律、政策。
  
  (二)资金保障。加大对全市重点减排项目及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的投入,保证污染物在线监测、除尘脱硫设施专项治理、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建设等减排项目的顺利落实。
  
  (三)科研保障。协调国家环境科学院派驻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到我市环境科研所进行业务支援,并以乌鲁木齐市冬季大气污染作为研究对象,开展国家级污染防治课题研究,帮助乌鲁木齐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治理措施。
  
  (四)能力保障。在乌鲁木齐市实施环境监察队伍的垂直管理试点,增强环境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
  
  五、重点任务
  
  (一)继续加强环境科研。
  
  进一步推动环境科研工作,在现有大气污染成因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国际国内科研合作,继续深入分析研究大气污染成因、污染物迁移转化和扩散规律,为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大气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二)努力改善能源结构。
  
  一是做好供热规划。制定和落实全市整体供热规划,推进资源整合,加快大型热源建设,积极发展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天然气供热。二是继续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实现新建、改建节能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综合节能率达50%以上目标;三是加快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电气化改造,增加城市电气化率,以电代煤、以电代油,逐步改变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四是对地下水资源进行调查研究,做出合理规划,推进利用地热供热试点工作。
  
  (三)加大对环保重点企业的监管。
  
  1.加强污染源调查。结合国务院2008年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全市200家环保重点企业开展污染源调查,了解各单位污染物排放相关情况,有效监控污染物排放及治理状况,把调查工作与建立和完善科学、完整、统一的环境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结合起来,全面掌握污染排放情况,提供翔实、全面的环境信息,提高监测监管能力,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2.制定污染防治规划,整治现有工业污染。加强对现有企业排污监管,严格执行环境许可证制度,确保企业持证排放、达标排放,实现总量减排。从全市200家环保重点企业开始,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淘汰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项目,取缔、关停一批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小企业,为大工业发展腾出环境容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3.加强新建项目污染控制。推进规划环评工作,加强石化、煤电、煤化工、交通、城市建设领域开发建设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立规划环评硬性制约机制;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制定我市新建项目环境禁批、限批政策。
  
  4.加大工业园区整治力度。加强园区环保准入审查,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建设项目、不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等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不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工业园区进行摸底、清查和集中整治,纠正降低环境准入门槛、阻挠环保现场执法、违规减免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达标排放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实施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或关闭;对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屡查屡犯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对达标无望的,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5.加强宣传教育和科研工作。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方案,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设立宣传栏,通报工作成果、减排进展以及治理经验,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鼓励市民共同参与,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环保、关注环境质量的良好氛围,为构建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现代化国际都市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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