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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由市财政局、农牧业局拟定的《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或提出建议,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农牧业局2008年6月20日)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化解种植养殖风险、保障农牧民收益为目的,充分利用国家和自治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这一惠农政策,积极推进种养殖业保险工作,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促进我市种植业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通过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等手段,促进和提高保险机构、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补贴与市场经营相结合,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场化经营进行运作,并重视和防范经营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投保和承保都要坚持自主自愿。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与农业信贷及其它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工作中各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密切配合。 三、补贴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全市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保费补贴品种 1.种植业保费补贴品种:玉米、小麦、葵花。 2.养殖业保费补贴品种:能繁母猪、奶牛。 各旗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它农业保险品种,所产生费用由当地自行解决。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 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治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 (3)意外事故 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三)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 1.种植业:原则上只保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依据自治区对相关作物种植成本统计测算,水地玉米每亩保险金额350元,费率10%,每亩交保费35元;旱地玉米每亩保险金额200元,费率10%,每亩保费20元;水地小麦每亩保险金额350元,费率8%,每亩保费28元;葵花每亩保险金额190元,费率8%,每亩保费15.2元。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应赔款金额超过经办保险机构的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时,该保险机构要继续赔付,直至达到200%。 2.养殖业: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费率6%,保费60元;奶牛每头保险金额5000元,费率8%,保费400元。 (四)保费补贴比例 1.种植业 财政部补贴35%;自治区财政补贴55%,其中25%由自治区本级以专项资金的方式补贴, 30%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给旗区,由旗区财政予以补贴;投保农户(企业或合作组织)承担10%。 2.养殖业 能繁母猪:财政部补贴50%,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20%,市、旗区财政各补贴10%,投保养殖户(企业或合作组织)承担10%。 奶牛:财政部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50%,其中20%由自治区本级以专项资金的方式补贴,30%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给旗区,由旗区财政予以补贴;投保养殖户(企业或合作组织)承担20%。 要求:投保农户或种养企业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不允许旗区财政大包大揽,以逐步培养农牧民参与农业保险的自主意识和责任意识;与农户签订的保单上要写明中央、自治区、市、旗区财政部门及投保人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