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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申报人遇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更名、分立、改制、注销等事项,要求提供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产权构成及其变更等法定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上述事项须报主管部门同意的,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十)退税受理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为方便整理装订,退税申请资料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企业报表可采用A3纸打印或复印。 第六条 申报受理 (一)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专员办应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审核申报的政策依据和理由,确认申报人是否具备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要确认其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备。 (三)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要件齐备的申报人,专员办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申报人,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指出不能受理的原因,并退回相关申报资料(对邮寄的申报材料,应尽快通知申报人及时退回或补充资料)。 (四)专员办在确认受理石家庄市范围内申报人的退税申报和各市财政局经过初审上报的退税资料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七条 退税审核 (一)专员办负责审核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初审部门的,由初审部门负责)。一般采取申报资料送达审核的方式;专员办视情况可对申报人进行就地审核,并事前告知申报人。审核完毕后向申报人说明核减退税金额的理由。 (二)专员办启用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系统,进行日常退税审批管理。 (三)初审。初审部门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实缴税额的审核。重点是审核完税凭证税票。对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主要审核税种是否正确、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年度是否与申报一致、缴税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尤其是收款国库的印鉴);对申报人以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税的,除上述内容外,还要重点审核国库有关税款入库的证明、完税证与汇总缴款书的对应关系。综合各项因素后,对照《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确定实缴税额。 3、应缴税金的审核。重点是对申报退税年度的《增值税稽查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申报人申报退税年度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其他应审增或审减应缴税金的项目;是否存在“过头税”和“寅吃卯粮”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出口商品增值税、稽查审增增值税、罚金等影响应缴税金的情况。综合各项因素后,确定应缴税额。 4、会计资料的审核。主要审核退税相关指标的真实性、各数据之间的对应关系;申报人是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的核算、提供的会计数据是否真实合规。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权证明等法律文书的审核。重点审核要件是否齐备、有效,以判断申报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6、初审人员在统筹考虑退税基数、退税比例、退税限额、政策执行年限等因素的基础上,准确计算出应退税金额,并提出初审意见,填写《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退库核批承办单》和《退税企业基本情况表》,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专员办承办处。 (四)复审。专员办承办处接到初审部门报来的退税资料后,按照处内职责分工进行复审。重点审核初审的退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同意办理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审增或审减退税金额的意见是否符合政策;申请退税金额计算方法是否恰当、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复审完毕后,复审人在《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退库核批承办单》上填写复审意见,报承办处主要负责人审核。 (五)审核批复。承办处主要负责人对退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退库核批承办单》上签署审核意见,报办分管领导审签意见,经办主要领导审批后退税。 第八条 税款退付 (一)审批完成后,专员办承办处负责填写《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办理批复手续,其中:对石家庄市的退税审批事项,专员办出具批复文件和开具《收入退还书》;对其他市的退税审批事项,专员办出具批复文件,各市财政局接到专员办批复文件后,应及时开具《收入退还书》。 (二)《收入退还书》、专员办批复文件以及申报人的申请文件等相关材料,由专员办或各市财政局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委托申报人负责送达当地人民银行国库。申报人应持专员办或各市财政局开具的《委托书》(见附件4)到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