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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驻冀监[2007]84号
【颁布时间】 2007-11-26
【实施时间】 2007-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2007)

[接上页]

  (三)人民银行各级国库收到《收入退还书》等相关退税资料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退库事项要及时、足额办理,对不合规的退库事项应及时退还审批单位或送达人。
  
  (四)专员办的批复文件抄送申报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国库、财政、税务机关各1份。
  
  (五)各市财政局对已办理完退库手续的《收入退还书》第五联,石家庄市退税企业对已办理完退库手续的《收入退还书》第一、五联,于30日内报送专员办。逾期不报的,各市财政局应向专员办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且未予纠正的,将按责任停止办理该市或该企业的退税审批业务。
  
  第九条 其他工作
  
  (一)档案管理。专员办和各市财政局要建立退税统计台账,按行业和地区分户逐笔登记,并要归集、整理退税资料,建立健全退税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需要保存的退税资料包括:申报人的全套申请资料、批复文件原件、审批程序的证明材料、《收入退还书》回执联、其他有必要保存的材料等。全套退税审批资料应该在年度终了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归档,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二) 退税信息核对及报送。专员办和各市财政局要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季与国库进行对账;半年和年度终了向财政部或专员办报送《××××年上(下)半年专员办( 市)审批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汇总表》(见附件5)和报表的分析说明、书面总结及退税批复执行情况。
  
  第三章 工作责任
  
  第十条 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相关单位及其经办人员要严格遵守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程序,严格执行退税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专员办和各市财政局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经办人要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分明,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监督;要本着认真积极的态度,科学合理地安排时间和任务,保证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树立为申报人服务的思想,向申报人明示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导其做好申报工作。对申报人提出的有关政策、技术问题,要及时答复。对申报人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要给予重视,研究解决的办法,必要时要派人员核查处理。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专员办将于年度终了后,对上年各市财政部门工作情况和审核质量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国家金库河北省分库要加强对预算收入退付工作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国税部门在为申报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时,要做到情况真实、数字准确。为申报人开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员办应对审批退税落实情况和退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不定期地抽查各市财政部门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申报人办理退税,有无未予执行退税批复、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不严格执行退税程序、克扣申报人退税资金等问题。提高退税初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第十五条 专员办对申报人享受的退税是否确实符合条件、对退税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抽查,严肃查处申报人骗取国家退税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对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专员办。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附件,计算过程均应由计算机程序设定,以免手工计算带来误差和方便事后查对。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员办此前颁布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财驻冀监〔2005〕14号)和《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驻冀监〔2005〕34号)等退税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退库核批承办单
  
  2、申报人采取完税证、税务机关使用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证明
  
  3、退税企业基本情况表
  
  4、委托书
  
  5、××××年上(下)半年专员办( 市)审批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汇总表
  
  附件1: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退库核批承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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