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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张政办发[2007]272号
【颁布时间】 2007-11-23
【实施时间】 2007-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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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办公用房和车辆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和车辆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要严格按照《张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张掖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加快信息体系建设。财政(国资)部门要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财政(国资)部门与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实行资产动态管理。
  
  (七)推进预算管理与财务、资产管理相结合。遵循资产配备与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研究制定与预算管理相适应的资产配置标准、配置程序和配置办法。要把资产配置标准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严格按标准配置资产,防止和避免资产损失和浪费。严格资产配置审批程序,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不得列入单位经费开支。
  
  三、深化改革,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一)加强企业国有产权重组转让中的资产处置管理。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时,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经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和备案。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变动的必须先审计后评估,审计、评估应由两个中介机构分别进行。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第3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5第12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及资产评估、处置的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占有、变动和注销,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6年第192号令)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各级财政(国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新设立的企业实行申报制度,要在工商登记完成后30天内,向市国资办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度终了90天内对企业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新增资产确认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
  
  (三)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及时向市国资办报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企业因违规或其他经营行为造成净资产损失10%以上或者绝对值在50万元以上,以及本年度报告中反映净资产减少10%以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合同;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留等。
  
  (四)加强企业国有股权和股权收益管理。按照“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指导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认真做好其利润分配方案审核备案工作,切实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推动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对企业利润分配实施有效监管。国有资产的股权收益由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征收,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设立国有股权收益专户,将征收的国有股权收益在30日内上缴国库。
  
  (五)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者业绩考核。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结果和中介审计结果作为客观、公正、真实判断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现程度和所处行业水平的依据;作为评判企业经营者决策的质量标准;作为制定年薪制、持股制、工资分配等收入分配制度的标准;作为对经营者实施业绩考核、奖惩去留的依据。细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的量化考核办法,下达保值增值指标,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者业绩的考核,维护出资人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益。
  
  (六)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和分析评价。要在规范企业财务决算的编报、审核和整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及财务动态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准确地反映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情况,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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