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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强办公用房和车辆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和车辆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要严格按照《张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张掖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加快信息体系建设。财政(国资)部门要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财政(国资)部门与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实行资产动态管理。 (七)推进预算管理与财务、资产管理相结合。遵循资产配备与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研究制定与预算管理相适应的资产配置标准、配置程序和配置办法。要把资产配置标准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严格按标准配置资产,防止和避免资产损失和浪费。严格资产配置审批程序,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不得列入单位经费开支。 三、深化改革,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一)加强企业国有产权重组转让中的资产处置管理。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时,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经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和备案。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变动的必须先审计后评估,审计、评估应由两个中介机构分别进行。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第3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5第12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及资产评估、处置的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占有、变动和注销,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6年第192号令)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各级财政(国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新设立的企业实行申报制度,要在工商登记完成后30天内,向市国资办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度终了90天内对企业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新增资产确认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 (三)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及时向市国资办报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企业因违规或其他经营行为造成净资产损失10%以上或者绝对值在50万元以上,以及本年度报告中反映净资产减少10%以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合同;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留等。 (四)加强企业国有股权和股权收益管理。按照“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指导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认真做好其利润分配方案审核备案工作,切实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推动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对企业利润分配实施有效监管。国有资产的股权收益由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征收,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设立国有股权收益专户,将征收的国有股权收益在30日内上缴国库。 (五)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者业绩考核。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结果和中介审计结果作为客观、公正、真实判断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现程度和所处行业水平的依据;作为评判企业经营者决策的质量标准;作为制定年薪制、持股制、工资分配等收入分配制度的标准;作为对经营者实施业绩考核、奖惩去留的依据。细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的量化考核办法,下达保值增值指标,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者业绩的考核,维护出资人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益。 (六)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和分析评价。要在规范企业财务决算的编报、审核和整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及财务动态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准确地反映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情况,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