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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渝煤安监办字[2007]291号
【颁布时间】 2007-11-23
【实施时间】 2007-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矿业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重庆市信访条例》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重庆市信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各监察分局(工作站)举报。
  
  第三条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提倡实名举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开发路31号科尔国际大厦,邮编:400060,举报电话:63737795,传真:63737796,电子邮箱:jb@cqmj.gov.cn。也可通过网站http://www.cqmj.gov.cn提供的公开信箱举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中监察分局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开发路31号科尔国际大厦五楼,邮编:400060,举报电话:62821216,传真:62820529,电子邮箱:yz@cqmj.gov.cb。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监察分局地址:重庆市綦江县开发区健康路7号,邮编:401420,举报电话:85891216,传真:85895796,电子邮箱:yn@cqmj.gov.cn。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东监察分局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周家坝路58号,邮编:404040,举报电话:87505279,传真:87505273,电子邮箱:ydmj@ydmj.gov.cn。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黔江工作站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小什字486信箱,邮编:409000,举报电话:79244987,传真:79246450,电子邮箱:qz@cqmj.gov.cn。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举报受理及交办查处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接待、登记、督办、答复、统计、报告部门统一在局政务值班室(设在信息调度中心)。政务值班室在受理举报后,报局分管领导批示转交局相关处室或者监察分局(工作站)等单位(部门)核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受理辖区内的举报登记、答复和统计上报工作。对受理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事项举报,在24小时之内报告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值班室;监察分局(工作站)权限范围内不能处理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煤矿隐瞒事故不报等重大举报,可上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对举报事项属实的举报人的奖励,由负责核实查处的局机关有关处室、监察分局(工作站)提出奖金额度交局政务值班室,局政务值班室送局长办公会讨论后,由局长审签。局政务值班室负责通知受奖举报人。举报人凭有效证件在局财务处领取奖金。
  
  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的情况于当月最后一天报局政务值班室,由局政务值班室统一汇总并统计上报。
  
  第五条 核查处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直接核查处理重庆市辖区内的任何举报事项。
  
  (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市各类煤矿的举报督查督办工作和认为应由局组织调查处理的重大举报事项。
  
  (三)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的各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类煤矿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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