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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及其他政策 (十五)被拆迁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十六)被拆迁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其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98号)执行。 (十七)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被拆迁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被拆迁人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应当按照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98号)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十八)被拆迁人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9号)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十九)实行财政补贴或扶持的各类社会公益性岗位,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被拆迁人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二十)被拆迁人的子女可以选择继续就读原学校,也可以选择转学就读。需要转学就读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其新迁住址划定的招生范围免费办理。 (二十一)被拆迁人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户口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等手续的,公安部门免收工本费。涉及集体迁移户口的,公安部门应当给予集中办理。 (二十二)被拆迁人因拆迁而重新购买住房或置换安置房的,免交房屋档案保管费、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档案查阅费、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二十三)被拆迁人安置房管道燃气安装费和开户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价格给予20%的优惠照顾。 (二十四)被拆迁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原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在拆迁安置过渡期间申请暂停营业,工商管理部门免收工商管理费。 (二十五)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公共交通服务保障,及时调整公交线路,满足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居民的出行需求。 (二十六)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旧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提供有效便捷服务,必要时实行上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