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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南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山行发[2007]42号
【颁布时间】 2007-11-19
【实施时间】 2007-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15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南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财政局关于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申报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必须有相应的项目为依托,建立相应的管理规范。农牧、旅游、藏医、藏药、矿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汇总申报。
  
  (二)申报的企业必须在本地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会计核算较为健全,管理规范,重合同、守信誉、资信等级高,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40%,企业自筹的项目资金须占项目概算的40%以上,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2%以上。
  
  (三)申报的行业协会、农村合作组织等必须是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经合法登记的团体或组织。
  
  (四)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申报前必须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项目进行严格认真地评估论证,并提供真实可靠、严谨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或部门必须是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应提供项目扩大规模化生产的评估论证相关材料、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银行的收息凭证等资料。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复核与报批
  
  (一)项目的申报。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团体、组织和承接单位,其申报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初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向地区财政局申报。
  
  (二)申请专项资金项目须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包括相关部门、专家签署的评估论证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项目承担企业上年度及当期的财务报表、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或审计报告;
  
  2、承担单位需填报“山南地区特色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照附件(2)撰写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地区财政局对各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审后,进入项目库,通过筛选择优排序。
  
  (四)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的批准。由地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可安排数,按年度项目库排序报地区行署审批后确定。项目确定后,由项目申报主管部门与行署、地区财政局签订《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书》。
  
  (五)专项资金的下达。专项资金由地区财政局直接拨付项目承担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和团体应将收到的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作“专项应付款”处理,项目竣工结算后,将形成的资产转入资本公积。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机制,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各项目承担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年度终了将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度、效益等情况的分析总结材料上报地区财政局。项目周期在一年之内的,各项目承担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将分析总结材料上报地区财政局。
  
  第十六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地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产业发展项目的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监督检查的方式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或委托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列入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须经地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地区行署批准。对因故变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决算、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地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设备,一律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技术设备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还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山南地区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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