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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化国有资产改革,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政权建设顺利实施、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物质保证。做好新时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节约型社会和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较好地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资产管理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家底不清,账实不符;资产配置不公,超编、超标严重;重购轻管,使用效率较低,闲置浪费现象比较普遍;处置随意,对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弱化,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大量流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制约了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限制了行政事业单位职能的有效履行;另一方面也为一些单位(部门)或个人利用国有资产谋取不合理收益提供了机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分配秩序,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给予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综合管理水平。 二、理顺体制,构建较完善的资产监管体系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自治区各级政府分级分工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是代表自治区各级政府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和资产保全的责任。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级管理体系。各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已划入其他部门的,要尽快将职能划归财政部门,理顺管理体制。 三、树立科学管理理念,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财政部令第35号、36号的出台,标志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迈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同时,对财政部门来说,这也是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等财政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职能,拓展政府理财领域,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树立科学管理理念,摒弃过去重审批轻监督、重微观轻宏观的管理模式,把工作重点转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研究、制度制定、监督检查重大资产变更审批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要切实转变工作方法,通过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并依托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管理,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中介机构承担基础性工作和具体的监管工作等,充分发挥和调动有关各部门、各单位的作用和积极性,协同作战。同时,在管理中要坚持“三个结合”的原则:一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积极开展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逐步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预算与实物资产相结合的定额标准体系。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充分考虑各单位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把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建立国有资产财务核算和报表汇总分析报告制度及信息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总量、分布和结构情况,实现对行政事业资产从配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三是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同时,建立国有资产调配和处置的有效机制,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和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