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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西政发[2008]25号
【颁布时间】 2008-06-26
【实施时间】 2008-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1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对列入淘汰关闭的企业到期未关闭的,金融部门要停止贷款,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停止供水、供电。
  
  (四)实施节能经济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低峰用电;大力推行节能变压器,加快改造城乡老化陈旧输变电线路减少线损,降低厂用电量率,实行节电奖励。组织实施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调频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5大重点节能工程,推进“能效电厂”建设,全面实施终端能效提升行动。在各类企业积极推广调频节电措施。
  
  (五)开展节能减排对标管理。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施节能减排对标管理。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效普查、能源审计、节能监测和能耗限额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施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
  
  (六)采取有效措施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各县(市)要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州人民政府将每年公布各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在制糖、制胶等行业强制实行污染治理,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排放。
  
  强化对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二氧化硫(SO2)排放控制。各县市要大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采取禁煤、推行清洁能源、创建烟尘控制区等措施,减少生活二氧化硫(SO2)排放。
  
  (七)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核心,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污染源监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八)采取有效经济措施促进节能减排。继续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各县(市)人民政府都要制定相应的财税扶持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确保节能减排经费投入。
  
  按省制定标准,从2008年起,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逐步将二氧化硫(SO2)排污费由0.63元/公斤提高到1.26元/公斤;化学需氧量(COD)排污费由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污染当量;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
  
  (九)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旅游局、商务局等部门,要将节能减排总体要求与部门、行业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具体的目标、措施和工作进度,加强行业和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要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在节能减排中的表率作用,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08年6月底前,未使用节能灯具的办公室要全部更换节能灯;在政府采购中实施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办公用品;县(市)城市(镇)实施绿色照明和城市(镇)节能改造行动;严格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家标准,能耗高、污染大的车辆、船舶一律不得投入运营;加大农村节能减排力度,重点抓好农村户用沼气建设,推广节能灶和太阳能;合理施用化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绿色单位”、“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绿色乡镇。
  
  (十)实施企业节能减排行动。州经委与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县(市)经济(和商务)局与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并督促企业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十一)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通过开展节能型家庭、节能型学校和节能型社区评选和百万支节能灯进家庭等活动,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每个单位、每个社区、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一)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制度。严格执行省的能源统计和监测体系,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制度,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
  
  (二)监督检查。州人民政府将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县(市)、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省节能减排政策情况、工作推进情况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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