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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西政发[2008]25号
【颁布时间】 2008-06-26
【实施时间】 2008-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1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州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实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挂牌制度,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督办。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落实节能减排政策组织领导不力,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
  
  (三)鼓励措施。对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对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和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按照规定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级别及级别工资档次、晋升职务的基本依据。对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市),按照实际完成的节能量和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州经委、州环保局制定。
  
  (四)问责与处罚。对节能减排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期完成节能减排任务、超过总量指标、主要河流控制断面不达标、城市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和企业,一律暂停审批申报新建新增污染物项目。州级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决定》的要求进行问责,由主要负责人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州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依法不得评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依据考核结果,当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晋升工资级别、晋升行政职务以及提拔任用;连续2年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州级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依法评定为不称职,按照行政不作为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由节能减排主管部门下达节能减排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委、发改委、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取消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及其他扶持政策;连续2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由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停。
  
  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对浪费能源、违法排污的单位,按照上限处罚原则实施处罚。对未能完成年度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
  
  五、强化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为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有力的机制保障
  
  (一)建立节能减排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节能减排工作常设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充实节能减排管理力量,完善节能减排监督体系,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评估和审查制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
  
  (二)建立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为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提供资金支持。提供的资金主要用于节能减排的培训、宣传、考察学习、规划、课题研究、节能减排统计、审计指标体系的建设、建立节能监察体系以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有关善后处理等工作。
  
  
二ОО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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