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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1-14
【实施时间】 2007-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1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卫生局,杨凌区计生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方案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的条件、范围和标准
  
  (一)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享受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两女孩的父母采取了相应的节育措施。
  
  (二)范围、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其0-18周岁的子女,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个人应缴纳的资金由财政全部承担。
  
  二、对象确认和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其0-18周岁的子女,按照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要求和程序,由村上报乡镇计生办。
  
  (二)乡镇计生办审核、公示。乡镇计生办对申请对象逐人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对象所在村公示7天。经公示,符合补助条件人员由乡镇计生办将《陕西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家庭参合人员名册》(附件1)送乡镇合疗办进行参加合作医疗资料审核。
  
  (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各乡镇将乡镇合疗办和计生办审核后、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陕西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家庭参合人员名册》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补助对象进行复核、检查并确认。
  
  (四)县级合疗办确认。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陕西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家庭参合人员名册》和《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对象汇总表(县级)》(附件2)报县级合疗办确认,由县级合疗办负责人签字、盖章。
  
  (五)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县级合疗办审核确认的《陕西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家庭参合人员名册》、《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对象汇总表(县级)》一式两份和电子文件上报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市级备案后将《陕西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家庭参合人员名册》、《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对象汇总表(县级)》一式一份返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六)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市级人口计生行政审核备案、汇总后,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对象汇总表(市级)》(附件3)、《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对象汇总表(县级)》一式一份和电子文件上报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在各级审核和备案中,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要及时通知本人。
  
  三、资金来源、划拨与合疗证发放
  
  (一)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个人应缴纳的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资金划拨。省人口计生委与符合资金发放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协议开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医疗补助专户”。每年,省人口计生委根据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上报的人数和补助标准,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医疗补助账户”,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各县级合疗办专用账户。资金划拨时间不晚于当年县级合疗筹资截止时间。
  
  (三)合疗证发放。县合疗办收到补助人员名单及资金后,按照合疗办的规定,为计划生育家庭办理和发放合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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