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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行政执法制度:两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因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其它事项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其共同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裁定。裁定后双方应按共同上级裁定结果履行各自职责,不得推卸责任或拖延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推动党委和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格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召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工作,掌握实际情况,解决具体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各业务机构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便民维权,提供市民化服务。流动人口依法享受国家相关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流入地要畅通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的渠道,建立流入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定点服务”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与相关部门配合,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积极推动“一站式”或“一证式”服务和管理方式,构建以城市社区为依托的社区基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平台。要严厉查处各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双查”、跨省、跨县(市)设立管理站开展“双查”和乱收费等侵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及子女解决实际困难。 (三)督查考评、总结提高。省人口计生委将对各地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和成功的管理模式,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省人口计生委对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评估标准,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形成。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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