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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冀人口发[2007]16号
【颁布时间】 2007-11-14
【实施时间】 2007-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1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国人口发[2006]7号),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监督权利,加快形成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民主监督水平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部门和组织
  
  (一)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机构);
  
  (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三)行政村(居)委会。
  
  三、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公开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向群众公开的都要公开。二是真实公正的原则。要如实公开、真实可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三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从实际、实用、实效出发,突出重点,简明扼要,不搞形式主义。四是方便群众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并采取高效快捷的形式,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
  
  四、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包括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机构)、行政村(居)委会对内部公开和对社会公开。对内部公开指对本机关(单位)干部职工的公开。对社会公开指对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及领导分工;
  
  2、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
  
  3、本部门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收支情况;
  
  4、干部招聘、提拔任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奖励等有关人事工作的程序、方法、结果;
  
  5、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6、机关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应公开的重要事项。
  
  (二)对外部公开的内容
  
  1、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内容
  
  (1)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章;
  
  (2)行政职权(社会公开部分)公开运行情况;
  
  (3)市级再生育审批、成人伤残医学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的办理程序及收费办法;
  
  (4)办事机构、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承办人员、咨询电话;
  
  (5)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6)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受理投诉程序、投诉电话及处理结果等。
  
  2、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内容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摘要,免费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及接受孕检服务的相关规定;
  
  (2)行政职权(社会公开部分)公开运行情况;
  
  (3)县(市、区)再生育审批、成人伤残医学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的办理程序及收费办法;奖励扶助对象、特殊扶助对象及其他奖励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及奖励标准;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项目及其他收费项目的标准及批准依据;
  
  (5)本统计年度内批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再生育人员名单及批准依据;
  
  (6)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7)办事机构、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承办人员和咨询电话;
  
  (8)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受理投诉程序、处理结果等。
  
  (9)县(市)人口计生局负责人及省、市、县三级举报电话。
  
  3、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内容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摘要,免费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及接受孕检服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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